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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一、税收立法
我国税收立法权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举例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 法律 | 8个实体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此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 暂行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 条例、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 办法、 规则、 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二、税法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也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还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 含义 | 形式及应用举例 |
比例税率 |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
累进税率 |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四)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税收实体法体系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我国目前税收实体法共有18个税种(正式立法的8个税)。
主体税 | 商品和劳务税类(间接税)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类(直接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
非主体税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
征管机关 | 包含税种 |
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
海关负责征管的税种 | 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四、税务机构设置与税收收入划分
2018年3月13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目前的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原有的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两个系统通过合并整合,统一设置为省、市、县 三级税务局;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税收收入划分——基于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
收入划分 | 税种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中央税 |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地方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共享税 | 3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3小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
五、所得税主要税种先容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法人制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税率(基本税率25%)、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企业重组特殊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在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5%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App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 | 1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将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0000元/年),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减税措施先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详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计算应纳税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4.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1.适用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适用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4.适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税款;
5.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6.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8.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经营所得适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1.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2.另: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4.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