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775054662
手 机:18115006881
地 址:常州武进区新城帝景办公楼花园37幢504室
网 址: www.changlvlawfirm.com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17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全文:行政协议
案件数量:9037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2月17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共9037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湖南省、山东省,分别占比10.10%、8.61%、8.59%。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913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行政,有7888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民事,国家赔偿,实行,刑事。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3683件,二审案件有4053件,再审案件有1011件,实行案件有228件。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起诉的有1131件,占比为31.36%;全部/部分支撑的有1039件,占比为28.81%;撤回起诉的有565件,占比为15.67%。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731件,占比为67.53%;发回重审的有539件,占比为13.33%;其他的有404件,占比为9.99%。
再审裁判结果
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13件,占比为90.40%;提审/指令审理的有51件,占比为5.05%;改判的有31件,占比为3.07%。
实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实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87件,占比为82.02%;终结实行的有16件,占比为7.02%;驳回申请的有12件,占比为5.26%。
(六)标的额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1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8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12件。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07天。
三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列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 | 639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38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八条 | 287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五十四条 | 258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 | 247 |
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四条 | 196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 | 168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145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137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 第四十六条 | 132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第五十七条 | 119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18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 | 116 |
1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九条 | 105 |
15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四条第一款 | 104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 101 |
1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96 |
18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四条第二款 | 89 |
19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条 | 77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 第四十三条 | 70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列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800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2033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1307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103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四十九条 | 978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 869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九十一条 | 860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710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二条 | 627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531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 |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498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五条 | 487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七十二条 | 469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十二条 | 462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461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458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366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335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四十八条 | 331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八十六条 | 323 |
九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实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说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实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实行裁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说明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说明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