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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数量:3295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3月13日
二、 检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3295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占比81.12%、2.52%、1.61%。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673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3012件,二审案件有201件,再审案件有10件,实行案件有45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6.67%。
u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913件,占比为63.51%;撤回起诉的有632件,占比为20.98%;全部/部分支撑的有311件,占比为10.33%。
u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7件,占比为63.50%;其他的有34件,占比为17.00%;撤回上诉的有19件,占比为9.50%。
u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件,占比为60.00%;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20.00%;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10.00%。
u 实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实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20件,占比为45.45%;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有10件,占比为22.73%;财产实行的有9件,占比为20.45%。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2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9件。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7天。
此处统计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 2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 | 23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六条 | 214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条 | 21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第一百一十条 | 12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条 | 11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六条 | 110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二条 | 66 |
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八条 | 6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 64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零一条 | 58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二十条 | 52 |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六条 | 47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42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37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三条 | 37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条第七项 | 3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0 |
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一条 | 30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七条 | 30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47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30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39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128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十八条 | 122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99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 第二十四条 | 91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 89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89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82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71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67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64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61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49 |
1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 第九十条 | 41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28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 27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2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 |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实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实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实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实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实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实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