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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
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地域:江苏省
全文: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数量:25705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3月27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25705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分别占比100.00%。其中江苏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5705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25221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实行,行政,国家赔偿。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制造业,卫生和社会工作。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20611件,二审案件有4712件,再审案件有139件,实行案件有232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2.86%。
u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撑的有19595件,占比为96.31%;全部驳回的有328件,占比为1.61%;其他的有286件,占比为1.41%。
u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895件,占比为82.71%;改判的有727件,占比为15.44%;其他的有63件,占比为1.34%。
u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19件,占比为85.61%;其他的有12件,占比为8.63%;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5.04%。
u 实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实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82件,占比为35.34%;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有74件,占比为31.90%;终结实行的有38件,占比为16.38%。
u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22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7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10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5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u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7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9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1件。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0150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54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4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13天。
(十二)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六条 | 18828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九条 | 15363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七条 | 14044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二条 | 13785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四条 | 13510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一条 | 13342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三条 | 12301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条 | 11342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 第七十六条 | 1134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四十八条 | 10711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八条 | 9166 |
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五条 | 8802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六条 | 8457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六条 | 8361 |
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4812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二条 | 4226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六条 | 4225 |
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八条 | 3356 |
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十条 | 3296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 第二十九条 | 2464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21836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657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3872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3586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3169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897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 | 第九十条 | 956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三十九条 | 913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699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639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 第二条 | 398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371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307 |
14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二十二条 | 307 |
15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四十八条 | 307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306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 | 305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299 |
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 第二十七条 | 179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173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实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实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实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实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实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实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企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企业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条
二、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